REACH附录XVII第19条–砷及其化合物---标准名称
REACH annex XVII Clause 19 -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REACH附录XVII第19条–砷及其化合物
REACH附录XVII第19条–砷及其化合物---标准简介
当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1、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在下列物品上形成污垢: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鱼、贝类水产养殖场的器具或设施;——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施
2、用于工业水处理,无论何种用途。
3、木材防腐储藏,而且,经过该物质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
4、第3条不适用以下情况:
(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注木材的
工业设施,且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并根据98/8/EC 第5(1)章节获得授权。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 b)关于(a) 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木材,若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
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投放市场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淡咸水区域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作为隔声板;
——作为雪崩的控制装置;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皮针叶树牲畜栅栏柱;
——土壤保持的构筑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通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路枕木
REACH附录XVII第19条–砷及其化合物---相关标准
REACH附录XVII第5条-苯
REACH附录XVII第4条--三-(2, 3-二溴丙基) 磷酸酯(TRIS)
REACH附录XVII第6条-石棉
REACH附录XVII第7条- 三-(氮环丙基)-氧化膦(TEPA)
REACH附录XVII第8条-多溴联苯 (PBB)
REACH附录XVII第18&18(a)条-汞及其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