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外墙外保温企业应大力加强防火基础研究,加快墙体保温行业技术创新,尽早研发出防火级别更高,且能够形成产业化规模,价格易于市场接受,既节约资源,又可重复利用的低碳类新产品、新技术,以应对行业洗牌。
近年来,许多城市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国家相关部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相继出台了相关限制性规定。
国家职能部门在2009年颁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强化了其中的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这意味着外墙及外墙保温系统将禁止聚氨酯、聚苯乙烯类产品上墙。这对金特建材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外保温行业将面临再一次的洗牌,意味着巨大的商机。
防火政策内容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通知还表示,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防火保温市场分析
据了解,目前墙体保温市场上,防火性能达到B1级的企业寥寥无几,达到A级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且多为日本三菱、德国阿鲁克邦、德国可耐福等国外巨鳄,其价格令多数开发企业望而却步。例如,德国阿鲁克邦的A2级铝板售价500元/平方米,比国内同类企业B级铝板价格高出5~10倍。而国内企业所研发的A2级铝板虽然售价为200元/平方米,但相对B级产品价格也高出3~5倍。而且这些创新产品需经国家多个检测部门多项审核、查新,其时间成本亦使开发企业无奈弃之。而增加防火隔离带的硬性规定,也增加了新的成本,每增加一层防火隔离带,将多花费几十至几百元不等。对此,业内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外墙外保温企业应大力加强防火基础研究,加快墙体保温行业技术创新,尽早研发出防火级别更高,且能够形成产业化规模,价格易于市场接受,既节约资源,又可重复利用的低碳类新产品、新技术,以应对行业洗牌。
关于防火保温应用方面,在国外,一般规范都要求保温系统和绝热材料做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试验(并考虑燃烧时烟气及毒性),并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系统和材料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国内85%以上工程项目采用的聚苯板外保温薄抹灰系统,在美国有20多个州禁止使用。在英国,18m以上建筑禁止使用聚苯板外保温体系,在德国,22m以上建筑也禁止使用聚苯板体系。所以在整个欧美国家,聚苯板保温体系已经很少用。
从欧洲保险公司的角度,已经不再给采用聚苯板作保温体系的建筑物上保险。而国内虽然国家在JG149-200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中,必须采用阻燃型的聚苯乙烯保温板;在JG158-200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对系统的火反应性(不应被点燃,试验结束后试件厚度变化不超过10%)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系统上墙后的门窗口侧面保温材料防火的选择,针对不同的保温系统防火隔离带的选择与设置问题,高层对保温系统的选择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这点虽然在2009年末,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实地的工程却存在着不少违规现象,暂行规定发布后的建筑火灾仍屡见不鲜。所以,公安部2011年3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外墙保温材料需为A级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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