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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8年,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的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简称“环保税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标志着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
日前,北京市召开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在环保税进入开征倒计时之际,各省市相继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税额标准。截至12月5日,除北京市外,河北、山东、河南等省份均明确将于明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环保税,征收对象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是税额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尽相同。
江西、福建、宁夏、甘肃、青海、陕西、吉林、辽宁等省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将根据“国标”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而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以及西南地区的云南、贵州等省市制定的税额标准均略高于国家最低税额标准,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此外,江苏和四川两省税额标准适中,其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则为3.9元和2.8元。
华北地区除河北省祭出猛药之外,山东省也以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6元的税额处于全国前列。根据方案,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据了解,这一标准与目前山东省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一致,主要是考虑2015年山东省刚刚调整完善了排污收费政策,其中重点监控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标准,今年1月1日刚刚执行到位。
此外,河南省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定为每污染当量4.8元,这一标准在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市中低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税额标准,与河北省分区域实施高、中、低三档税额标准中的最低档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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