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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墙体保温材料防火节能政策存分歧局势
文章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发布于:2012-09-25 15:47    文字:【】【】【

    “在墙体保温材料的防火与节能方面,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到底该执行公安部的文件,还是执行国务院的文件,应该不用我说都很清楚,当然是应该执行国务院的文件了。”近日,参加建筑节能优选案例示范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秉仁直截了当地指出了问题。

    “我们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进行施工,可是却通不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作为企业,我们左右为难。”一位也来参会的开发商在场下抱怨说,“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有政府部门出来协调这件事情的时刻了,否则开发商都快停工了。”

    李秉仁和这位开发商所指的公安部文件是,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俗称“65号文件”);国务院的文件是2011年12月30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俗称“46号文件”)。

    这两个文件是在2009年2月央视配楼大火、2010年11月上海胶州路大火和2011年2月沈阳皇朝万鑫酒店大火后出台的。

    “公安部消防局的"65号文件"中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否则不予验收通过。该文件下发后,给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选用带来了极大的混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调研员王华直言不讳地说。

    王华进一步解释带来混乱的原因,首先公安部在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下,擅自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的规定,提高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这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行文的规定和程序。

    其次,由于国家和地方尚无A级材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造成了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备案没有标准规范可循。

    “这明显有悖于国家法规的执行原则,是很可笑的。”李秉仁说。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李建波认为:“以文件这种行政命令的形式来管理专业领域的问题应该是一种临时措施。专业领域的技术问题应该交给行业内的技术规范来解决,这样处理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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